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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T云比特区块链挖矿财富第九波是骗局么?
论证结果:是骗局,新型的旁氏骗局,只有少数的进入早的人可以赚钱,大部分人的资产有去无回。
我直接举例说明吧:一个新矿工注册,平台送他10个微矿机,当天买了40个币,(因为买40个可以给60的可售额度)转化到矿池资产是200,当天释放到可售余额是0.4,50天后凑够20可售余额,卖掉这20余额,然后再50天再凑20可售余额,这时你回本了,当初了60额度你还剩20个,接下来就可以用掉这个额度就是你净赚了,现在我们看看你的矿池资产,虽然释放了40个币但是因为每天有10台矿机挖矿进行补充,所以基本生还有200矿池资产,按照之前的算法,再来50天就可以释放出20币到可售余额,按照现在25元一个币的价格,你貌似可以赚500元(不算币在这期间升值部分)。
现实情况是平台还要收30%的手续费,也就是你第一次要凑够26的可售余额才能卖出(那6个被平台扣了),也就是65天之后,第二次凑够26个是130天之后,那时你回本了,可是60的可售额度只剩8个了,没法卖了。这个循环就此终结。幸幸苦苦130天,就赚了一个差价。
现在来算算差价:如果两次次凑到的币都留在第130天卖出可以达到利润最大化,按照现在一个币3.60美元,每天涨1美分算,130天后一币涨了1.3美元即9.1元rmb,40币净赚364元。这么点收益还要等130天之后才能收到,鬼知道平台能不能撑130天,说不定30天就挂了,然后换一个名字比如GBT,rmbt之类的,继续骗人去了。就算撑的过130天,可是如果它把最低卖出额调到50,那你就凉凉了,因为想要卖出50个你要有65个币以及65以上的可售额度,你的额度才60,不够啊!如果发生以上两种情况,你的本是收不回来的。
接下来再回到当初买币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一次购买40个币是没法赚矿机挖出来的币钱的,只是收回成本顺便赚了个差价,如何在130天之后还能有26的可售额度供我们用呢,经过计算我们得知第一次至少要买130个,计算过程省略,我们来看结论,130个币转化为650矿池资产,每天释放千分之二即1.3币,130天后释放出169个,扣除给平台的39个,你可以收回成本,这时还剩了130*1.5—169=26个可售额度,哈哈,终于可以空手套白狼了,这26个就是我净赚的,每天释放千分之二即1.3币,20天之后我就可以拿这些币去卖了,当你正高兴的时候,平台宣布手续费上调到40%,呵呵,又回到了赚差价的状态,你看着手上的矿机天天在挖矿,可就是没法变现,唯一能变现的只有当初自己花真金白银买的130个币。
有些人说:我从楼主的计算中似乎看到了赚钱的机会,“按照现在一个币3.60美元,每天涨1美分算,130天后一币涨了1.3美元即9.1元rmb”那我投500个币130天就净赚4550元,500个币成本是12500rmb,我这130天收益率达到了36.4%啊!先别高兴,你没发现这更像是旁氏骗局了么,一旦后续进来的接盘侠少了,你的币就会卖不出去,或者只有少部分卖出去,成本都收不回,谈何收益。
在旁氏骗局中赚钱的,除了庄家以外只有一种人,那就是赚了一点小钱就连本带利撤出去的聪明人,可是庄家哪有那么傻,他们会想尽办法延迟你的本金撤出。
云比特,区块链,都是幌子,其实就是旁氏骗局啊,大家都以为区块链的核心是去中心化,其实更核心的是源代码的开源,谁都能看到区块算法的运行模式,谁想要改变规则,必须有所有参与者的同意,而这个CBT算法规则完全有庄家规定,今天给你矿机产量减半,明天给你提高最低起拍额度,后天再把可售比调低到1.3、、1.2,你觉得这时区块链技术么!且不说程序后台有没有后门,币的价格是不是由供需决定的,我们更是一概不知。
这就好像你坐下来打麻将,看你清一色胡多了,庄家规定清一色算屁胡,过了一会你碰碰胡多了,他又规定碰碰胡也是屁胡,这种游戏玩起来不赔钱才怪!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BTCC、云币网、有币、一币网、中国比特币。
1、BTCC
最初以“比特币中国”的名字创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所,也是目前全世界运营历史最长的比特币交易所。经过五年成长,BTCC在数字货币交易所、矿池、支付网关、用户钱包、区块链刻字等领域均有布局,已成为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
2、云币网
比特基金(BitFundPE)旗下全资项目,原名为“貔貅交易所”,于 2013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 2014年4月正式上线,后于2014年10月8日正式更名为云币。
3、有币
有币app是一款可随时看价格波动的区块链客户端应用,方便随时查看主流数字货币的实时价格,24小时不断更新,可以直接在线交易,快速充值提现。
有专业编辑及技术团队,提供即时的资讯内容。同时,平台也跟主流的、知名的业内公司合作,打造内容社区,由合作方提供第一手内容。
4、一币网
一币是虚拟世界中一个集社交、挖矿、行情、交易、社区为一体的多功能APP。一币网平台坚持以用户需求和产品体验为先导,以资产安全为核心,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方便快捷的数字资产交易系统。
5、中国比特币
CHBTC.COM成立于2013年初,专注于提供比特币和莱特币交易服务,使用技术安全防护打造金融级别的专业交易平台,全球首创十星保服务,为用户提供实时资产凭证服务,以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
注意:
1、投资数字货币是非常需要技巧的,同时也是要非常谨慎小心的,毕竟不是谁投资都能赚钱,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跌入深渊,所以补足这方面知识非常重要。
2、在短期到中期内,你不应该对数字货币投资产生太多依赖。在最坏的情况下,你应该准备好承担全部资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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