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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中的挖矿是指什么?
在具体说挖矿是个什么之前,你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区块链?
简单来说,区块链就是一种融合了各种计算机技术的新型的应用模式,你就把他当做一项新技术就好啦,由区块链技术构建的网络,具有“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开放性”、“匿名性”、“安全可靠“等特性。这些技术可以应用在很多领域,总之,就是很牛逼~!
矿机,简单的理解就是高级一点的电脑,矿机就是给区块链网络做贡献的,你可以把矿工当成是区块链的守护者。
有了矿机,区块链网络就能正常的运转啦。这些矿机在不停地做计算,给区块链网络提供计算能力,当矿机做出了正确的计算,整个区块链网络会奖励给这台矿机相应的数字货币,这个过程就叫做挖矿啦。
如果你也想为区块链做出一份“贡献”,需要下载挖矿系统才能开始哦,奇迹摩尔了解一下。
区块链的挖矿是什么意思?
2009年中本聪发明比特币,并且设定了比特币只有2100万个,加入到比特币网络中,通过参与到区块的生产中,提供工作量证明(PoW),即可获得比特币网络的奖励。这个过程即是挖矿。
“挖矿”的概念取自于我们现实经济生活中已有的概念,黄金挖矿、白银挖矿等,因为矿物是有价值的,所以才驱使人们去付出劳动力来挖。
比特币挖矿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因为参与挖矿的矿工认可比特币的价值,他们挖矿挖到的比特币市场上有人愿意花钱。所以,比特币的挖矿是有意义的。
扩展资料
比特币的货币特征
1,去中心化
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2,全世界流通
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3,专属所有权
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
4,低交易费用
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
5,无隐藏成本
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
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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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块链兴起之前,矿工专指挖煤矿的工人,群体印象是浑身沾满了煤屑,衣服以外都是黝黑皮肤的男人。区块链诞生之后,矿工不再只是煤矿工人的简称,有了一种全新的含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人。
对于没有参与过挖矿的人来说,想要了解区块链挖矿可能是比较难的,所以今天我们就从最基础的问题说起:区块链挖矿是什么?区块链如何挖矿?
区块链挖矿是什么?
新时代的挖矿有2种,第一种是挖比特币。每一笔交易发生后,并不算完成,交易数据必须写入数据库,才算成立,对方才能真正收到钱。首先,所有的交易数据都会传送到矿工那里,矿工负责把这些交易写入区块链,完成挖矿获得收益。
第二种则是挖山寨。零币、门罗币、以太币、莱特币、比特股等各种“山寨币”。组装好一台矿机后,连接指定的矿池,根据特定的算法,开始满负荷运算,完成一个计算周期即可获得“一枚”虚拟货币。然后再将“这枚”货币放在网上交易平台,套现。
区块链如何挖矿?
最初的时候,用电脑CPU就可以挖到比特币,比特币的创始人中本聪就是用他的电脑CPU挖出了世界上第一个创世区块。然而,CPU挖矿的时代早已过去,现在的比特币挖矿是ASIC挖矿和大规模集群挖矿的时代。
如果你想成为一名矿工,其实也比较简单,购买一台专用的挖矿设备,就可以开始挖矿了,挖矿不需要亲自动手,实际是由电脑在执行特定的运算,对于矿工来说只要保证矿机电力供应和网络连接就可以了。
区块链挖矿还能赚钱吗?
最初的时候,的确有人通过区块链挖矿致富,但是随着挖矿人数的增多,矿工之间也存在很大的竞争,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加上挖比特币一台机器上万元,一年也挖不出一个币,投入成本高,产出少,如果又遇上市场行情不利的话,矿工基本亏钱。
因此除了挖矿之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投资外汇赚钱,和挖矿不同,外汇的投资成本极低,如巨汇ggfx最低8美金即可交易,做多做空双向操作,无论是涨势还是跌势,投资者都可交易获利。对于时间繁忙又想投资赚钱的人来说也很方便,把巨汇ggfx的MT4交易软件下载到手机上,就能随时通过手机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和参与交易,最快秒速成交订单,简单快捷,赚钱的效率极高,所以除了挖矿,这也是不错的致富途径。
挖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挖矿非常消耗资源,因为虚拟货币生成的计算难度非常高,而且在不断的变化,在全球范围内每生成2016个数据块之后,挖掘虚拟货币的难度就会增加一次,所以普通人在加入矿工行列之前,要从各方面多做考虑。
区块链挖矿是什么意思?以比特币为例,每一笔交易发生后,并不算完成,交易数据必须写入数据库,才算成立,对方才能真正收到钱。首先,所有的交易数据都会传送到矿工那里。矿工负责把这些交易写入区块链。
挖矿其实是一种安全机制,利用密码学哈希函数和非对称加密,确保区块链网络的挖矿节点在广播区块前,投入大量的计算,提高作假和作恶的成本,保证已有数据不可能被篡改,确保全网达成共识。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文|《财经天下》每周韩麻溪
“现在国内矿工有三分之一去了海外,三分之一在观望,另外三分之一已经离开这个行业。”12月27日,一位矿机销售人员告诉《财经天下》周刊。
这背后的情况是,今年5月以来,监管层一直在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目前,中国主要矿业城市四川、云南、新疆和内蒙古的矿山已相继关闭。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矿山、矿机生产企业和矿池,大部分已经迁往海外继续经营,剩下的经营能力较差的小矿山和矿池只能关停。
但在强力监管下,曾经的矿工依然以相对隐蔽的方式存在。003010周刊了解到,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从一开始就是一盘散沙,现在已经大规模离开北美和中亚,继续运营。
国内矿主王东祥告诉《财经天下》周刊,国内的监管政策对老矿工影响不大。刚开始他们的心态会受到影响,但现在矿工已经分布在世界各地。国内矿机交易很少,大部分是从香港和马来西亚发货。
“矿机制造商不再在中国生产,它们全都迁移到了海外。”上述矿机销售人员表示,迁移海外的矿机不受影响,目前各方面运营正常进行。他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将经历又一轮调整,届时比特币的价格可能会创下新高,因此BTC矿业仍然有利可图。这也是国内矿主希望尽快把矿机搬到海外,继续开采的原因。
市场数据显示,2021年,比特币价格在30000-67000美元之间波动,年平均价格达到47000美元左右。去年2月10日,比特币跌破1万美元,在很短的时间内,跌到了5000美元左右。之后几个月开始震荡上涨,到今年年初已经超过5万美元。
5月,国内监管政策出台后,比特币从6万美元降至3.5万美元。11月10日,比特币再创新高,最高达到69000美元/枚。从2014年的不到4000美元到现在的近7万美元,
一些人被虚拟货币在短时间内带来的巨大财富效应所迷惑,成为一些公司收割的“韭菜”,埋下诸多隐患。
近日,吉星某矿业公司以FIL云计算能力提供矿业服务为由,声称“年投资回报率300%,本金不受损”,并通过在网上拉人头的方式进行非法采矿和非法集资。肖飒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和集资诈骗。
但公司包装的致富神话漏洞百出,很快遭到用户投诉。有StarXXX的用户对媒体表示,之前在平台上购买过FIL计算能力,一切正常。但是最近半年,产出的硬币只有10%可以提现,其余的都提不出来。公司说投资亏了,所以没有那么多钱付给矿工。
对此,小撒表示,币圈或矿圈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骗取财物”的夸大宣传手段。一旦符合法律条件,FIL的采矿作业就可能异化为犯罪。同时,如果操作明星XX的集资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实现非法集资的,则构成非法集资罪。
有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天下》周刊,在矿业界,网上MLM组织披着“区块链”的外衣挖矿炒币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上述公司被诉纠纷还有待法院判决,但类似案件已被认定为“传销”。
2019年9月,盐城公安破获了一个500亿元的区块链骗局。在该案中,陈某、丁某、牟鹏等人建立了“PlusToken”平台,拥有200多万会员。平台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会员超过948万人,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亿元。
最终,2020年11月26日,根据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陈波、丁赞庆、彭奕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涛被判处二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这起案件被称为“币圈最大案件”。
Swarmbzzmining从一开始就被誉为“天王”项目,但它并不是国外的区块链项目,甚至与Swarm关系不大。是国内某知名大佬联合多家算力矿设计的集资游戏。在收割了流量和散户的资金后,3354工匠星科技这个幕后最大的黑手已经收网跑路。
不难发现它的本质。不管是星际还是虫群,他们的套路都是一模一样的。都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提供虚拟货币高额返利”来吸引不明真相的用户。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种骗局的关键在于“低门槛高回报”。比如明星XXX提供的云矿,用户不需要自己购买矿机,只需要存钱抵押即可。简单粗暴的致富方式,让一大批想一夜暴富的圈外普通人成为收割的对象。
不仅仅是上述公司,本月15日,一起“无效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将虚拟货币挖矿再次推向舆论高潮。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及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是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骗局”背后,外界所“垂涎”挖矿的收益,已很难在国内实现。
事实上,在今年4月份监管政策还没落地前,全球比特币挖矿网络中,中国矿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CCAF)去年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中国矿工的挖矿算力占到全球总挖矿算力的71%。清退政策之后,也就是6-7月,国内比特币全网算力全球占比近乎为零。目前,随着国内的矿工们大量向海外转移挖矿设备,中国的挖矿算力已经被北美替代。
换言之,美国已经取代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挖矿地区。剑桥比特币电力消费指数(CBECI)显示,美国比特币算力占全球总算力的第一位,占35.4%,后二三名分别为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占18.1%和11.23%。
10月11日,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发文称,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除了矿机制造商和矿工,在这场监管浪潮中,矿池和交易所也难以幸免。星火矿池发布公告,称“为配合中国最新的行业监管政策,星火矿池决定不再对中国大陆境内用户提供矿池服务。”星火矿池是目前最大的以太坊矿池,主要服务于以太坊矿工。数据显示,星火矿池目前全网算力份额占比达22.7%,排名全网第一。
另一家中国最早的比特币矿池鱼池,其接入矿机数量超过100万台,在全球拥有数百万用户,在监管政策出来后宣布,该矿池不再对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如果检测用户来自中国,将可能冻结或终止其账户。
从交易层面来看,国内的大型交易所也在大规模清退国内用户。本月31号,国内三大交易所之一的火币将关闭人民币的OTC业务,彻底退出中国市场。数据显示,截至去年,火币的用户量已经达到了1500万,其中国内用户占比较高,本轮清退规模至少达到百万量级。事实上,被清退的不止是火币一家,剩余的几家交易所币安、抹茶MEXC、Bitget、KuCoin、Poloniex等也正在退清中。
监管的巨浪几乎波及到了虚拟货币挖矿的全产业链,作为产业链中游的加密金融服务机构也停止了中国地区的金融服务。“政策一出来我们就察觉到风向了,当时就开始着手关闭中国地区的业务,现在全力主攻海外的加密金融业务。”某加密金融服务商对《财经天下》周刊表示。
王东项认为,这次的强监管政策比较彻底,未来对虚拟货币和挖矿的高压打击会是一个常态化的形势。
12月3日,在悉尼举行的Sohn Hearts& Minds投资会议上,查理·芒格说,“我认为中国人做了正确的决定,那就是禁止它们,而我的国家做了错误决定。”芒格口中说的“正确的决定”指的就是国内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势。
今年6月份,一份《关于清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文件出现多个微信群中,随后就发生了业内称之为“中国史上最大矿难”事件,这是继内蒙、新疆、青海和云南等地后,中国最大的虚拟货币挖矿重镇——四川最终“沦陷”。
一位矿工在微博上感慨:“四川800万负荷,今天0点,集体关闭”。
事实上,挖矿是一个十分高耗能的产业。截至2021年5月10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49.37太瓦时(1太瓦时为10亿度电),这一数字已经超过马来西亚、乌克兰、瑞典的耗电量。以今年4月底内蒙自治区停清退的35家挖矿企业为例,经初步统计,这些挖矿企业可年节电52亿度,折合超160万吨标准煤。
在业内人士看来,国内挖矿项目今年被全面叫停,与碳中和目标有关。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承诺力争于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实现这一环保目标,挖矿这种高能耗的产业自然首先被砍掉。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蔡凯龙在采访时谈到,今年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毁灭性打击,碳中和是其中的一方面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官方借此重申对比特币挖矿以及交易的表态,即国内官方从未认可过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为了防止虚拟货币挖矿“死灰复燃”,9月24日,监管部门再次重拳出击,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出加强虚拟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同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也出台新规整治“虚拟币炒作”,明确了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银行监管越来越严了,交易所清退中国大陆用户后,使用国内的银行卡交易虚拟货币都被冻结了。”一位熟悉行业的人士告诉《财经天下》周刊。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的打击行动还在持续。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新将虚拟币“挖矿”列入淘汰目录。业内人士称,将虚拟币挖矿项目列入淘汰类产业,一旦真正纳入负面清单,挖矿这种行业想要地方政府来立项落地基本就不存在,并且虚拟币挖矿将面临更大的清理力度。
在此背景下,不管是星际某某这种涉嫌领导传销、组织诈骗,还是法院宣判的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其实都在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在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没有下半场。这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已经表达的非常清楚:“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在全面关停地方挖矿产业后,监管部门对党政机关私自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也加大了查处力度。11月,发改委强调,要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12月21日,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骆顺泉,因“引进、支持并直接参与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以权谋私,与挖矿企业沆瀣一气,结成利益共同体,对抗组织审查”,而被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官方通报处分。
这并不是官方通报的首例“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而被处分的官员。今年5月,时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的肖毅通报被查,在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双开”通报中,提到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问题。
这是肖毅落马的直接导火索,他在主政抚州时引进了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并伙同该公司的老板福建客商林庆星,搭建了抚州创世纪超算中心用来虚拟货币挖矿。资料显示,林庆星本人很早就进入币圈,外界传言他拥有超过10万枚比特币。在肖毅被查的同月,林庆星也被留置。
目前,公司数亿元资金被冻结,相关项目停工。抚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也已派出工作组进驻公司,多家供应商也因资金问题走上了法律程序。
从地方业务的关停到政府官员高层查处,国内在虚拟货币挖矿上的政策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模棱两可,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或将永远结束在2021年这个冬天。
(文中王项东为化名)
相关问答:虚拟货币挖矿是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挖矿一般是指获取比特币的勘探方式的昵称。因为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比特币勘探者也被称为矿工。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赏金,奖励获得答案的人。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拓展资料】一、自2009年发布以来,比特币已成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这一虚拟货币由化名为“中本聪”的个人或组织开发(其真实身份一直未知),主要被在线商户使用。不过近年来,一些小型实体商户也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通过复杂的算法和大量计算资源,用户可通过“挖矿”的方式来获得比特币,当然也可通过交易所或类似BitInstagnt和Coinbase的服务来购买比特币。可开采的比特币总量约为2100万个,而目前的开采量已超过1100万个。比特币已引起了Western Union、MoneyGram和PayPal等公司的关注。有消息称这些服务正在评估是否允许用户在各自平台上使用比特币。二、Litecoin基于比特币协议,但支持更快的交易确认。这一系统内可开采的Litecoin总数为8400万个,到目前为止的开采量约为20%。根据该虚拟货币发明人查尔斯·李(Charles Lee)的说法,目前流通的Litecoin总价值约为5000万美元。他表示,并不清楚有任何实体商户接受Litecoin支付,但一些主机服务提供商已接受该虚拟货币。三、与Litecoin类似,Freicoin同样基于比特币协议,但目前仍处于发展早期。根据该虚拟货币发明人之一马克·弗利邓巴赫(Mark Friedenbach)的说法,系统内可开采的Freicoin总数约为1亿个,目前开采量约为20%。Freicoin网络中当前的并发用户数约为100。目前只有很少的小型在线商户接受Freicoin,而该虚拟货币的发明人正在尝试更大范围的推广。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而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晟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科技”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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