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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院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
2017年9月4日,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央行将数字货币的身份定性为“虚拟货币”,而非“虚拟商品”。
2017年9月央行发文之后,一些小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不关停,一些大的交易所也转战海外,比如火币网就搬到了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类似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院提醒: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r=spider&for=pc
2019年 7月 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社会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予以规制,保护社会关系不被侵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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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69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个、比特现金(BCH)117450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亿。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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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至 2018年 3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 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 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币。
2018年 3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币 22842621.25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2018年 8月 24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年 9月 28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年 9月 8日前,将人民币购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年 9月 7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个 USDT。2018年 9月 8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入 1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告的 1个 BTC与 6000个 USDT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年 10月 8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年 11月 23日之前还清,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笔人民币,共计 4150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中国数字货币有:
e-gold-第一个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创立于1996年。
它基于internet的网上支付平台,创建于95年底。它那完全匿名,快捷,方便,彻底粉碎地域概念的种种特点与优势,使之在短短6年的时间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e-Bullion-2000创立。
E-bullion是一种很类似于E-gold的网上支付方式,而且比Paypal有着更多的优势,任何人都可以在eb开帐户,无需预存任何现金或象Paypal那样必须用信用卡才可以将帐号真正的激活。
e-dinar-2000年创立。
e-Dinar是在2000年创立的数字黄金货币,创始人为瑞士的Zeno Dahinden,马来西亚的Dato Abdul Rahman Shariff,和西班牙的Fernando Vadillo。他们在马来西亚的纳闽岛成立公司e-dinar有限公司,在迪拜则称为e-dinar FZ有限责任公司。
1MDC-2001年创立。
1MDC是一种数字黄金货币, 2001年创立于安圭拉。和其他的数字黄金货币类似,1MDC允许用户实时的在帐户间转帐黄金。然而,1MDC不同之处是他完全基于e-Gold系统。
Pecunix-2002年创立。
它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电子商务强有力的工具,你只需花三分钟就可以免费申请一个Pecunix账号,账号之间互相转账只需10秒钟,可以把账号里的收入转到全球任何一个人的账户里,而不论你身居何地、身处何方。
Liberty Reserve-2002年创立。
LibertyReserve(简称LR)是一家位于中美洲Costa Rica的在线支付公司,多数网上投资站和许多外汇交易网站都支持用它来存款和取款。
中国数字货币是以现实人民币为基础的,不是凭空制造的一种货币,两者只是存在形式上的不同,前者是电子数据,后者是人民币纸钞。
拓展知识数字货币不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因为它能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局限在网络游戏中。早期的数码货币(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以黄金重量命名的电子货币形式。现在的数码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和PPCoin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其特点是运用P2P对等网络技术来发行、管理和流通货币,理论上避免了官僚机构的审批,让每个人都有权发行货币。
参考资料:数字货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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